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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
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序号
    管理项目     获证客户     Y B
    1
    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接受中心监督审核,两次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中心提出再认证申请。
    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获证客户发出监督审核通知。
    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获证客户发出再认证通知。
    2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在证书有效期内,为证明其具有保证证书表明范围内的管理能力,可在招标投标、广告和产品目录中使用证书,证书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
    获证客户可以使用标志,但标志只证实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满足了注册标准的要求,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不能采用误导的方式暗示产品通过了认证。

    3
    证书的变换
    证书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并办理换证手续:
    1、 体系认证依据标准变更;
    2、 体系认证范围变更(扩大或缩小;
    3、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获证客户名称或地址变更。
    收到获证客户证书更换的申请后,受理申请并审查相关文件;
    对于体系认证依据标准变更和体系认证范围扩大,可在监督或再认证时安排审核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换发证书。体系认证依据标准也可单独安排一次审核。
    对于体系认证范围缩小或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审查其背景资料确认情况属实,经批准通知获证客户换发证书。

    4     证书的暂停使用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被暂停其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1、获证客户主动提出暂停要求的;
    2、未获YB准许而更改管理体系,且其更改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
    3、监督审核发现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又未严重到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程度,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有效纠正的;
    4、用户投诉反映有较大质量和环境问题,且经调查与管理体系有关;
    5、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标志的,或进行误导宣传的;
    6、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通报或出现重大质量、环境事故的;
    7、发生偶发性超标,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暂停时间参考地方政府规定的整改期限,但不超过6个月);
    8、 未按期缴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
    9、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
    10、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监督审核;
    11、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获证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责成采取纠正措施。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纠正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违章行为进行了有效纠正,则书面通知取消暂停决定,恢复其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5     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将被撤销:
    1、  出于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客户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2、  暂停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的通知发出后,仍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
    3、  监督审核发现管理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现2个或2个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4、  不能持续满足质量、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或有严重质量或环境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5、  认证书暂停6个月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原获证客户,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管理体系的认证申请。
书面通知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回收证书,并在网上公布。

    6     证书的撤销     因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获证客户主动提出不再保持认证证书。

    7     公开文件
    公正声明、收费标准等见中心网站:www.ybiso.net


证书回执

       今收到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邮寄的□QMS、□EMS、□OHSMS中英文证书各一份、以及审核报告和证书标志使用规定
       (组织名称及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如下承诺:

       一、发生以下情况时,及时向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通报:
       1.  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的变更;
       2. 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暂停、撤销)或所有权的变更;
       3. 行政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的变更;
       4.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场所的变更;
       5. 管理体系覆盖的认证范围的变更;
       6. 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的变更;
       7.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8.发生产品或服务质量、环境、安全事故;
       9.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10. 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二、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规定,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注:请收到文件后尽快将此表填写完整,邮寄至我公司或扫描发我公司邮箱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竹盈路339弄25幢2号301室     
       收件人:前台   电话:021-59718293
       邮箱: shybrz@163.com



管理者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
证书公开内容与保密信息承诺
  
  
  尊敬的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您好!
  我司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要求》《认证机构管理要求》,认证机构需对外公示获证组织信息内容,并将获证组织相关信息上传至认监委认证认可平台,以下为机构申请上报对外公开内容,请知晓!
  1.获证组织名称
  2.获证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获证组织审核地址、注册地址  
  4.获证组织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5.获证组织体系覆盖人数、认证范围
  6.获证组织证书编号、颁证日期、证书到期日期、证书状态  
  7.认证依据,认证项目,认证审核类型,审核日期,审核组  
  8.证书认可标识  
  9.是否覆盖多场所,及 含多固定场所时固定场所信息  
  10.证书附件  
  11.发证机构信息等  
  您可以扫描证书上面二维码进入机构网站输入企业名称查询证书内容,也可以登陆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查询证书公开内容!  
  以上信息均为国家认证认可平台要求公开信息,除此之外,我司承诺将严格保密获证组织单位个人信息、资质文件、包括审核组在现场审核获取的任何信息等,除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调阅认证档案外,我司绝不向任何相关方泄露贵组织信息!
  
  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规定

       为了保护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扬标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B)接受申请方、获证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YB或审核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律、法规、认可机构有关规定、不符合认证保密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要求的现象和行为,可以提出申诉和投诉。
       申诉:申请方/获证组织对YB公司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提出重新考虑的书面要求。(不利决定如: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审核要求,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证范围,不予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阻碍获得认证的任何其它措施)
       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YB公司正式表达对机构的认证政策、运作过程和认证结果及认证人员的表现,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与认证/认可标志的使用的不满,一般应是署名的书面声明或可证实的口头声明。    

       申诉/投诉渠道:    
       联系部门:YB技术评定部   联系电话:021-59718293  E-mail: shybrz@163.com


公正性声明

       YB严格遵守所有国家级经济体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奉行传递信任,增值服务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公正、严谨、诚信、增值的服务。
       YB的认证服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在全球认可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向所有申请者开放。
       YB承诺对申请者的技术、管理、经营秘密和认证过程严格保密。
       YB绝不从事任何有损公正性的活动,不直接或间接提供:
       1、认证客户所提供的服务;
       2、以获得或保持认证为目的的咨询服务;
       3、为客户设计、实施、保持管理体系的服务;
       4、获证客户内部审核。
       YB的服务或报价不与影响公正性的咨询活动发生联系。
       YB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
                                   

                              YB总经理:毛其中
                                  
认证流程

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
管理性作业文件
认证的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1 批准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1.1 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a)认证客户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b)认证客户建立和实施的相关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c)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d)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e)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f)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已经采取纠正/纠正措施,经YB验证有效。
  g)至少近一年来,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国家检查不合格;
  h)认证客户已与扬标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1.2 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a)YB向认证客户提供认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使其知悉并理解;
  b)认证客户向YB正式提交认证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c)YB根据客户申请信息进行申请评审,并已确认受理认证申请;
  d)满足6.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YB审定,认为认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
  e)YB向认证客户颁发认证证书,要求获证方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2 拒绝认证注册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2.1 拒绝认证资格的条件
  a)认证客户信息未通过YB的申请评审,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申请; 
  b)YB审核组现场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
  c)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认证客户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问题及与认证范围内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YB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d)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或未按规定接受YB再次实施的二阶段审核;
  e)再认证审核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包括YB审定提出的不符合);
  f)除以上情况外,YB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2.2 拒绝认证注册的程序要求
  a)符合6.2.1条件之一,经YB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或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不满足批准认证资格条件; 
  b)YB向认证客户发出《不予认证注册通知》。

  3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3.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文件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b)获证客户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c)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d)获证客户于获证期内,认证范围内涉及的产品/服务/活动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e)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f)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g)获证客户能按照YB要求及时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h)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经现场审核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组结论为“保持认证”;
  i)获证客户履行与YB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3.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a)满足6.3.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YB派出的审核组长确认和YB审查后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由YB签发确认证书并向获证客户发放; 
  b)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客户接受变更的认证要求,并经YB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可保持认证资格。

  4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4.1 扩大认证范围的分类
  a)获证客户名称增加、固定分场所增加、区域或生产单元(EMS区域、生产线)扩大;
  b)产品或服务类别增加;
  c)产品形成主要过程增加,如产品设计、产品安装。
  4.2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获证客户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范围内。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拟扩大的认证范围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
  c)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d)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e)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4.3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要求
  a)YB向获证客户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获证客户知悉并理解;
  b)获证客户向YB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c)需要时,获证客户与YB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d)满足6.4.1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YB审核、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e)YB向获证客户送交新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5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5.1 缩小认证范围的分类
  a)获证客户固定分场所、区域或生产单元(EMS区域、生产线)缩小;
  b)产品类别减少;
  c)产品形成主要过程减少,如产品设计、产品安装;
  d)多个组织认证减少组织数量。
  5.2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不再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要求;
  b)获证客户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认证资格;
  c)获证客户缩小认证范围应不包括为缩小认证风险的情况。
  5.3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要求
  a)获证客户向YB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YB提出缩小获证客户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YB的审定意见和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经认证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与YB修订认证合同;
  c)经YB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6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6.1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分类
  6.1.1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
  在认证证书有效内,获证客户因信息发生变更,导致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予以更新。
  6.1.2变更认证信息的分类:
  a)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
  b)认证地址变更;
  c)地名、邮编变更;
  d)企业人数变更,证书编号变更;
  e)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
  6.2变更认证信息的程序要求
  6.2.1认证信息的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6.2.1.1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获证客户是企业的,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核准证明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性质的获证客户提供允许其设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c)对于因改制、企业重组引起的名称变更,获证客户不能获得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时,应提交组织以原名称和现名称名义的更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原名称注销证明;并需因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接受YB的一次监督审核和审定;
  d)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名称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2.1.2认证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法规要求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包括环评、环保验收,安评、安全验收等证据材料)。
  6.2.1.3 地名、邮编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
  c)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2.1.4企业增加人数,证书编号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获证客户提出企业增加人数时,需提交变更企业人数和证书编号的书面申请。
  6.2.1.5 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认证范围,还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
  6.2.2 认证信息变更的办理流程
  a)获证客户根据6.6.1要求向YB正式提交满足6.6.2.1要求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接受YB的审核;
  c)经YB审定,认为获证客户满足认证信息变更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信息变更;
  d)YB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7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7.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YB将暂停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a)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b)获证客户监督审核期间发生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情况;
  c)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
  d)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做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
  e)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或再认证审核;获证客户
  b)获证客户未履行与YB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
  c)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d)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a) 获证客户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
  --获证客户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a)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获证客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a)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b)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被媒体曝光、或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b)获证客户批量产品出现严重波动,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的(QMS适用)。
  --总装厂将企业确定为供货特殊状态或者企业被其客户投诉。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7.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a)YB提出对获证客户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由获证客户向YB提出暂停认证资格的申请;
  b)必要时,YB与获证客户沟通,核实证据;
  c)经YB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向获证客户颁发《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
  d)获证客户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8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8.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客户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认证资格的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认证标志。
  8.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a)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获证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向YB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申请书》;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提交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c)经YB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结论,颁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并公告。

  9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9.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YB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审核未通过。
  --获证客户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获证客户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a)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获证客户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客户违规造成。
  a)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影响。
  b)拒绝接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获证客户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获证客户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a)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向YB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
  b) 获证客户体制变更后原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宜;
  c) 获证客户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
  d)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e)获证客户停业或关闭的。
  --获证客户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
  a) 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误导消费者,影响面大;
  b) 获证客户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 获证客户产品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符合性(QMS适用)。
  --获证客户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 获证客户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YB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b) 获证客户长期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c) 经核实获证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且影响了审核、认证决定的有效性的;
  d) 获证客户更换认证机构的(未书面告知YB的);
  e) 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不做处理的。
  --获证客户主动放弃认证。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证书。
  9.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经YB核实与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结论,发放《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收回认证证书,认证客户不得再使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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