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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
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序号

管理项目

获证客户

Y B

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接受中心监督审核,两次审核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中心提出再认证申请。
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获证客户发出监督审核通知。
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获证客户发出再认证通知。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在证书有效期内,为证明其具有保证证书表明范围内的管理能力,可在招标投标、广告和产品目录中使用证书,证书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
    获证客户可以使用标志,但标志只证实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满足了注册标准的要求,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不能采用误导的方式暗示产品通过了认证。
 
证书的变换     证书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并办理换证手续:
 1、体系认证依据标准变更;
 2、体系认证范围变更(扩大或缩小;
 3、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获证客户名称或地址变更。
    收到获证客户证书更换的申请后,受理申请并审查相关文件;
    对于体系认证依据标准变更和体系认证范围扩大,可在监督或再认证时安排审核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换发证书。体系认证依据标准也可单独安排一次审核。
    对于体系认证范围缩小或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审查其背景资料确认情况属实,经批准通知获证客户换发证书。
证书的暂停使用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被暂停其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1、获证客户主动提出暂停要求的;
 2、未获YB准许而更改管理体系,且其更改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
 3、监督审核发现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又未严重到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程度,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有效纠正的;
4、用户投诉反映有较大质量和环境问题,且经调查与管理体系有关;
5、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标志的,或进行误导宣传的;
6、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通报或出现重大质量、环境事故的;
7、发生偶发性超标,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暂停时间参考地方政府规定的整改期限,但不超过3个月);
8、未按期缴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以纠正;
9、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
10、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监督审核;
11、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

    对发生上述情况的获证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责成采取纠正措施。
    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纠正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违章行为进行了有效纠正,则书面通知取消暂停决定,恢复其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将被撤销:
1、出于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获证客户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的要求;
2、暂停证书和标志使用资格的通知发出后,仍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
3、监督审核发现管理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现2个或2个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4、不能持续满足质量、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或有严重质量或环境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5、认证书暂停3个月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需注意: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原获证客户,需暂停+撤销满一年以上,才可以重新申请认证,如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证书暂停,客户将承担相应后果
书面通知被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回收证书,并在网上公布。
证书的撤销 因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获证客户主动提出不再保持认证证书。    
公开文件 公正声明、收费标准等见中心网站:www.ybiso.net





证书回执

       今收到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邮寄的□QMS、□EMS、□OHSMS中英文证书各一份、以及审核报告和证书标志使用规定
       (组织名称及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如下承诺:

       一、发生以下情况时,及时向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通报:
       1.  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的变更;
       2. 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暂停、撤销)或所有权的变更;
       3. 行政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的变更;
       4.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场所的变更;
       5. 管理体系覆盖的认证范围的变更;
       6. 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的变更;
       7.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8.发生产品或服务质量、环境、安全事故;
       9.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10. 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二、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规定,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注:请收到文件后尽快将此表填写完整,邮寄至我公司或扫描发我公司邮箱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竹盈路339弄25幢2号301室     
       收件人:前台   电话:021-59718293
       邮箱: shybrz@163.com



管理者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
证书公开内容与保密信息承诺
  
  
  尊敬的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您好!
  我司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要求》《认证机构管理要求》,认证机构需对外公示获证组织信息内容,并将获证组织相关信息上传至认监委认证认可平台,以下为机构申请上报对外公开内容,请知晓!
  1.获证组织名称
  2.获证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获证组织审核地址、注册地址  
  4.获证组织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5.获证组织体系覆盖人数、认证范围
  6.获证组织证书编号、颁证日期、证书到期日期、证书状态  
  7.认证依据,认证项目,认证审核类型,审核日期,审核组  
  8.证书认可标识  
  9.是否覆盖多场所,及 含多固定场所时固定场所信息  
  10.证书附件  
  11.发证机构信息等  
  您可以扫描证书上面二维码进入机构网站输入企业名称查询证书内容,也可以登陆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直接查询证书公开内容!  
  以上信息均为国家认证认可平台要求公开信息,除此之外,我司承诺将严格保密获证组织单位个人信息、资质文件、包括审核组在现场审核获取的任何信息等,除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调阅认证档案外,我司绝不向任何相关方泄露贵组织信息!
  
  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规定

       为了保护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扬标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B)接受申请方、获证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YB或审核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律、法规、认可机构有关规定、不符合认证保密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要求的现象和行为,可以提出申诉和投诉。
       申诉:申请方/获证组织对YB公司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提出重新考虑的书面要求。(不利决定如: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审核要求,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证范围,不予认证、暂停或撤销认证、阻碍获得认证的任何其它措施)
       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YB公司正式表达对机构的认证政策、运作过程和认证结果及认证人员的表现,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与认证/认可标志的使用的不满,一般应是署名的书面声明或可证实的口头声明。    

       申诉/投诉渠道:    
       联系部门:YB技术评定部   联系电话:021-59718293  E-mail: shybrz@163.com


公正性声明

       YB严格遵守所有国家级经济体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奉行传递信任,增值服务的宗旨,为客户提供公正、严谨、诚信、增值的服务。
       YB的认证服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在全球认可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向所有申请者开放。
       YB承诺对申请者的技术、管理、经营秘密和认证过程严格保密。
       YB绝不从事任何有损公正性的活动,不直接或间接提供:
       1、认证客户所提供的服务;
       2、以获得或保持认证为目的的咨询服务;
       3、为客户设计、实施、保持管理体系的服务;
       4、获证客户内部审核。
       YB的服务或报价不与影响公正性的咨询活动发生联系。
       YB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
                                   

                              YB总经理:毛其中
                                  
认证流程

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
管理性作业文件
认证的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1 批准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1.1 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a)认证客户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b)认证客户建立和实施的相关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c)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d)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e)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f)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已经采取纠正/纠正措施,经YB验证有效。
  g)至少近一年来,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国家检查不合格;
  h)认证客户已与扬标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1.2 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a)YB向认证客户提供认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使其知悉并理解;
  b)认证客户向YB正式提交认证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c)YB根据客户申请信息进行申请评审,并已确认受理认证申请;
  d)满足6.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YB审定,认为认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
  e)YB向认证客户颁发认证证书,要求获证方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2 拒绝认证注册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2.1 拒绝认证资格的条件
  a)认证客户信息未通过YB的申请评审,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申请; 
  b)YB审核组现场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
  c)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认证客户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问题及与认证范围内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YB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d)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或未按规定接受YB再次实施的二阶段审核;
  e)再认证审核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包括YB审定提出的不符合);
  f)除以上情况外,YB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2.2 拒绝认证注册的程序要求
  a)符合6.2.1条件之一,经YB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或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不满足批准认证资格条件; 
  b)YB向认证客户发出《不予认证注册通知》。

  3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3.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文件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b)获证客户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c)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d)获证客户于获证期内,认证范围内涉及的产品/服务/活动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e)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f)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g)获证客户能按照YB要求及时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h)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经现场审核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组结论为“保持认证”;
  i)获证客户履行与YB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3.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a)满足6.3.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YB派出的审核组长确认和YB审查后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由YB签发确认证书并向获证客户发放; 
  b)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客户接受变更的认证要求,并经YB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可保持认证资格。

  4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4.1 扩大认证范围的分类
  a)获证客户名称增加、固定分场所增加、区域或生产单元(EMS区域、生产线)扩大;
  b)产品或服务类别增加;
  c)产品形成主要过程增加,如产品设计、产品安装。
  4.2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获证客户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范围内。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拟扩大的认证范围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
  c)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d)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e)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4.3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要求
  a)YB向获证客户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获证客户知悉并理解;
  b)获证客户向YB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c)需要时,获证客户与YB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d)满足6.4.1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YB审核、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e)YB向获证客户送交新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5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5.1 缩小认证范围的分类
  a)获证客户固定分场所、区域或生产单元(EMS区域、生产线)缩小;
  b)产品类别减少;
  c)产品形成主要过程减少,如产品设计、产品安装;
  d)多个组织认证减少组织数量。
  5.2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不再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要求;
  b)获证客户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认证资格;
  c)获证客户缩小认证范围应不包括为缩小认证风险的情况。
  5.3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要求
  a)获证客户向YB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YB提出缩小获证客户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YB的审定意见和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经认证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与YB修订认证合同;
  c)经YB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6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6.1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分类
  6.1.1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
  在认证证书有效内,获证客户因信息发生变更,导致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予以更新。
  6.1.2变更认证信息的分类:
  a)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
  b)认证地址变更;
  c)地名、邮编变更;
  d)企业人数变更,证书编号变更;
  e)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
  6.2变更认证信息的程序要求
  6.2.1认证信息的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6.2.1.1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获证客户是企业的,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核准证明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性质的获证客户提供允许其设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c)对于因改制、企业重组引起的名称变更,获证客户不能获得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时,应提交组织以原名称和现名称名义的更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原名称注销证明;并需因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接受YB的一次监督审核和审定;
  d)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名称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2.1.2认证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法规要求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包括环评、环保验收,安评、安全验收等证据材料)。
  6.2.1.3 地名、邮编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
  c)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2.1.4企业增加人数,证书编号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获证客户提出企业增加人数时,需提交变更企业人数和证书编号的书面申请。
  6.2.1.5 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认证范围,还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
  6.2.2 认证信息变更的办理流程
  a)获证客户根据6.6.1要求向YB正式提交满足6.6.2.1要求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接受YB的审核;
  c)经YB审定,认为获证客户满足认证信息变更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信息变更;
  d)YB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7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7.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YB将暂停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a)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b)获证客户监督审核期间发生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情况;
  c)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
  d)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做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
  e)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或再认证审核;获证客户
  b)获证客户未履行与YB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
  c)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d)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a) 获证客户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
  --获证客户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a)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获证客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a)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b)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被媒体曝光、或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b)获证客户批量产品出现严重波动,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的(QMS适用)。
  --总装厂将企业确定为供货特殊状态或者企业被其客户投诉。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7.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a)YB提出对获证客户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由获证客户向YB提出暂停认证资格的申请;
  b)必要时,YB与获证客户沟通,核实证据;
  c)经YB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向获证客户颁发《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
  d)获证客户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则》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8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8.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客户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认证资格的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认证标志。
  8.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a)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获证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向YB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申请书》;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提交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c)经YB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结论,颁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并公告。

  9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9.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YB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审核未通过。
  --获证客户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获证客户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a)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获证客户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客户违规造成。
  a)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影响。
  b)拒绝接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获证客户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获证客户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a)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向YB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
  b) 获证客户体制变更后原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宜;
  c) 获证客户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
  d)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e)获证客户停业或关闭的。
  --获证客户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
  a) 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误导消费者,影响面大;
  b) 获证客户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 获证客户产品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符合性(QMS适用)。
  --获证客户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 获证客户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YB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b) 获证客户长期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c) 经核实获证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且影响了审核、认证决定的有效性的;
  d) 获证客户更换认证机构的(未书面告知YB的);
  e) 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不做处理的。
  --获证客户主动放弃认证。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证书。
  9.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要求
  经YB核实与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结论,发放《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收回认证证书,认证客户不得再使用认证标志。


  一、可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获得认可情况及分包境外认证机构业务说明
  认证业务范围:本机构可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TSMS)、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建设施工行业专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SE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业务等领域(具体细分业务范围可咨询客服获取详细清单)。
  获得认可情况:
  1、本机构已获得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MLA)签约成员认可机构CNAS的 QMS认证资质认可,认可注册号:[CNAS C203-M],认可业务范围如下:
  QMS:14(全部)、17(部分)、18(部分)、19(部分)
  2、本机构已获得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MLA)签约成员认可机构IAS的 QMS、EMS、OHSMS认证资质认可,认可注册号:[MSCB-368],认可业务范围如下:
  QMS:04(全部)、05(全部)、06(全部)、07(部分)、08(全部)、09(全部)、14(全部)、17(全部)、18(全部)、19(全部)、20(全部)、22(全部)、23(全部)、24(全部)、29(全部)、30(全部)、31(全部)、32(全部)、33(全部)、35(全部)、36(全部)、37(全部)、38(全部)、39(全部)
  EMS:04(全部)、06(全部)、07(部分)、08(全部)、09(全部)、14(全部)、17(全部)、18(全部)、19(全部)、20(全部)、22(全部)、23(全部)、24(全部)、29(全部)、30(全部)、31(全部)、32(全部)、33(全部)、35(全部)、36(全部)、37(全部)、38(全部)
  OHSMS:04(全部)、05(全部)、06(全部)、07(部分)、08(全部)、09(全部)、14(全部)、17(全部)、18(全部)、19(全部)、20(全部)、22(全部)、23(全部)、24(全部)、29(全部)、30(全部)、32(全部)、33(全部)、35(全部)、36(全部)、37(全部)、38(全部)
  分包境外业务说明:本机构未分包境外业务。
  二、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方案及认证流程
  认证依据标准:
  1、管理体系认证业务
  通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15
  建设施工行业专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17、《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2016 / ISO 14001:201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 / ISO 45001:2018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ISO/IEC27001-2022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 服务管理 第一部分 服务管理体系要求》ISO/IEC 20000-1:2018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安全技术 针对ISO/IEC27001和ISO/IEC7002在隐私信息管理的扩展 要求和指南》ISO/IEC27701:2019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 31950-2023
  HSE 管理体系认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HSE 管理体系 手册》CTS HSE-SC-202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第 1 部分:规范》Q/SY 08002.1-2022、《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 6276-2014
  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RB/T 089-2022或《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 导则》GB/T 33635-2017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9604-2020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安全与韧性 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 要求》GB/T 30146:2023 / ISO 22301:2019
  2、服务认证业务(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类)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2011、《商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SB/T 10962-2013
  认证方案:包括初次认证(两阶段审核)、获证后监督审核(每 12 个月至少 1 次,认证周期内累计覆盖全部标准要求)、再认证审核(证书到期前完成)及特殊审核(扩大认证范围、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等)。
  认证流程:①认证申请(委托人提交材料)→②申请评审(机构审核材料真实性及资质符合性)→③签订认证合同→④审核方案策划(确定审核时间、审核组、抽样方案等)→⑤实施审核(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现场审核,或监督 / 再认证审核)→⑥不符合项整改与验证→⑦认证决定(授予 / 拒绝 / 保持 / 更新等)→⑧颁发证书→⑨获证后监督与再认证。
  3、“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适用情形
  本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通常为不超过24小时)或不提前通知的现场审核,且已在认证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
  调查针对认证委托人 QMS、EMS、OHSMS、ISMS、ITSMS 认证活动的有效投诉;
  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需核实其体系运行有效性;
  认证委托人的 QMS、EMS、OHSMS、ISMS、ITSMS 或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更,需确认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追踪被暂停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核实其整改情况;
  认证委托人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自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之日起 30 日内;
  其他可能影响认证有效性的紧急情形(将提前向委托人说明具体原因)。
  


 

上海扬标认证有限公司

认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及撤销管理程序

编号:YB-02-05

版本/修改:      B/5         

受控状态:      受 控        

号: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YB对客户管理体系/服务认证审核/审查后的认证评定、认证批准、注册、发证和证书制作的过程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经YB对客户的管理体系/服务认证审核/审查后的认证评定、认证批准和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及注册、发证和证书制作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CNAS-CC01:2015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2015,IDT)

2.2 CNAS-CC02:2013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65:2012,IDT)

2.3 CNAS-CC121:2017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ISO/IEC  17021-2:2016,IDT)

2.4 CNAS-CC131:2017《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ISO/IEC  17021-3:2017,IDT)

2.5  CNAS-CC125:2018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ISO/IEC 17021-10:2018,IDT)

2.6  CNAS-GC25:2015《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及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2.7 CNAS-CC12:2018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IAF MD2:2017,IDT)

2.8 GB/T19011-2013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19011:2015,IDT)

2.9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SO9001:2015

2.10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ISO14001:2015

3.1 GBT 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2 CNAS-SC125: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3.3 CNAS-SC25_2017《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3.4 YB-02-02 《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审核实施程序》

3.4 YB-02-07 《受理认证申请及合同评审程序》

3.5 YB-04-03 《认证证书范围界定与证书表达指南》

3.6 国家认监委公告[2025]第16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3.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3.8 CNCA-EMS-01:202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3.9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3.10 CNCA-OHS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3.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3.12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3.13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ISO 9000、ISO14001、ISO45001、ISO20000-1、ISO27001CNAS-CC01、CNAS-CC18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职责

4.1 YB 运营部负责初次发证、再认证、保持 / 扩大 / 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评审、审核 / 审查安排;牵头组织范围变更(扩大 / 缩小)场景的专项策划,明确策划要点及审核验证要求;负责证书制作、发放与回收;负责客户联系及经与客户联系确定的暂停、撤销意见的提出。

4.2 YB财务部负责认证费用的催缴,及因欠费确定的暂停、撤销意见的提出,及时将客户未按合约缴纳认证费用的信息反馈至 YB 技评部,作为认证评定的依据;

4.3技评部负责客户调查及调查中发现的暂停、撤销意见的提出;负责主管部门和媒体信息的跟踪,及通过跟踪信息发现的暂停、撤销意见的提出,负责依据 ERP 系统行政许可资质预警信息,收集企业最新产品生产许可证、3C 认证证书等行政许可资质文件,核实资质有效性。

4.4 YB技评部负责认证评定,提出认证决定意见,及通过评定发现的拒绝、暂停、撤销意见的提出;负责超期监督/超期未恢复项目的定期清理,及此情况下的暂停、撤销意见的提出;负责暂停、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办理;负责监督结论通知书的制作。YB 技评部负责确保认证决定过程不得外包,且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专职人员做出;认证决定人员不得为该组织审核组成员。

4.5 YB总经理根据认证评定意见,批准认证决定。

5 认证评定要求

5.1 审核/审查案卷的整理与传递

5.1.1 审核/审查组对认证申请组织的现场审核/审查结束以后,由审核/审查组长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服务审核/审查中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后,审核/审查组长检查并整理全套案卷资料,经自查所有记录内容满足要求,并按《审核/审查案卷目录》顺序整理后将全套案卷交运营部。

5.1.2对认证审核/审查过程中有关信息(如:认证范围、审核/审查组成员、审核/审查日期、客户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审核/审查案卷,YB运营部案卷接收人员/ YB技评部认证决定人员应通知YB运营部审核/审查方案管理人员对此予以确认,并在认证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更改。

5.1.3 当发生认证范围与《审核/审查计划》不一致时,运营部案卷接收人员/YB技评部认证决定人员,应通知YB运营部审核/审查方案管理人员确认审核/审查组的专业能力能否满足更改后的认证范围的专业需求。

5.1.4 YB运营部案卷接收人员应审查案卷资料的完整、齐全性,转YB技评部进行审核/审查案卷评定。

5.2 案卷的分类管理与评定要求

5.2.1对初审、再认证的审核/审查,由YB技评部认证评定调度人员按相应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相应的专业协调、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审核/审查案卷进行认证评定,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和包括对认证使用方投诉处理结果等其他方面得到的信息,对组织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做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报YB总经理批准。

5.2.2对审核/审查组的审核/审查结论为建议保持认证的例行监督审核/审查,“审核/审查报告”经YB技评部负责人签署并批准后保持认证;由YB技评部组织对监督审核/审查案卷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以及抽查重点由YB技评部根据行业特点或审核/审查组的能力予以确定。

5.2.3对审核/审查组的审核/审查结论为建议暂停或撤销、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转换的监督审核/审查,以及暂停转恢复、非例行等特殊审核/审查,由YB技评部召集认证决定人员对审核/审查案卷进行认证评定,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和其他方面得到的信息对组织的管理体系/服务做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报YB总经理批准。

5.2.4当认证评定与审核/审查组长意见不一致时,认证评定或抽查人员应说明并记录做出该决定的依据。

5.2.5认证决定人员如作为审核/审查组成员参加了对该组织的审核/审查,则该人员不能参与对该审核/审查案卷的认证评定或抽查。

5.2.6每份初审或再认证案卷的评定人员,至少有一名应具有该专业范围大类的专业能力相应管理体系/服务级别审核/审查员资格或技术专家;且其中至少有一名认证决定人员为YB专职人员。

5.2.7每份监督审核/审查案卷的评定或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一名,评定或抽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管理体系/服务体系级别审核/审查员资格,并具有该专业范围大类的专业能力,或由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且其中至少有一名认证决定人员为YB专职人员。

5.2.8认证评定或抽查人员应按《认证评定决定报告》要求进行评定或抽查。根据认证过程和其它方面得到的信息判定审核/审查是否满足认可规范及认证准则的要求,详细说明案卷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必要时,认证评定或抽查人员可与审核/审查组长沟通,进一步确认审核/审查不充分的信息,为认证决定提供依据。认证决定人员在《认证评定决定报告》中填写评定过程信息,签署“审核/审查报告”,并在《认证评定决定报告》中提出推荐性的意见后签字确认。对抽查的案卷,抽查人只需记录抽查结果。

5.3认证评定的基本原则

5.3.1认证决定人员在认证评定中,应依据管理体系/服务认证标准、ISO19011和YB规定进行审定。

5.3.2根据在认证过程中和其他方面得到的信息对申请方做出是否批准/保持认证的意见。要确保:

a)在认证过程中所收集的信息能支持YB总经理做出有依据的认证决定;

b)如发生申诉时,具有可追溯性。

5.3.3通过对审核/审查案卷质量评定,为对审核/审查员工作质量的考核和评价提供依据,为认证人员业务培训提供输入信息。

5.4 认证评定的主要内容与证书制作

5.4.1评定的主要内容按《认证评定决定报告》中所列项目进行。

5.4.1.1对认证申请资料与评审表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a)评定人员要熟悉YB经认可的认证范围及最新状态,确定认证范围是否在YB已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对没有被认可的认证范围要注明不能颁发带认可标志的证书;合同评审中的认证范围与合同是否一致,人日数是否合理。

b)查营业执照、产品生产/制造/安装/餐饮服务许可证、CCC产品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行政许可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法规要求要具备的各种资质要严格把关,尤其是风险较大的行业,如食品、医药、采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汽车制造等行业。

c)评定认证申请评审提出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专业代码是否正确。核定运营部合同评审中专业代码的界定和风险等级的界定,对于不准确的,要评价对审核/审查有效性的影响,必要时要求YB运营部采取补充审核/审查或做出信息标识,作为下次监督审核/审查时的审核/审查重点,同时要修改获证客户数据库中的数据。

5.4.1.2对《审核/审查任务书》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a)结合认证申请范围涉及的专业,核定《审核/审查任务书》是否配备了符合专业要求的审核/审查员或技术专家;

b) 《审核/审查任务书》的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评审的结果;

c)现场审核/审查人日是否符合规定,多体系结合审核/审查人日是否适宜;

d) 《审核/审查任务书》信息变更是否已得到确认。

e)范围变更场景下,需评定任务书是否体现范围变更专项策划要求,是否明确 “范围变更的确认与体系适配性验证” 的审核目的,审核 / 审查组成员是否具备适配性验证所需的专业能力(如新增范围的产品技术能力、体系整合评估能力)


5.4.1.3对文件评审报告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a)文件评审报告提出的问题是否有充分依据,对文件修改情况是否进行了验证,文件评审结论是否明确;

b)文件对管理体系/服务的范围、需确认的过程、外包过程、不适用的表述及理由是否明确适宜,是否已获得组织修改后的有效文件,监督审核/审查时发生文件较大变化时是否进行了文审。

5.4.1.4对审核/审查计划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a)审核/审查范围、时间与《审核/审查计划》是否一致,对组织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实现规定的目标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区域配置的资源的充分性,包括专业审核/审查员或技术专家的安排、时间的划分等;是否存在安排2名及以上级别审核/审查员在同一小组审核/审查的情况,若存在,是否有明确分工;

b) 是否体现了对不适用条款合理性的审核/审查安排,是否按过程方法安排审核/审查;

c)每天审核/审查时间的安排是否满足8小时的要求(含审核/审查组内部沟通的时间)。审核/审查时间安排是否能合理利用,是否避免重复审核/审查同一区域,审核/审查线路是否具有逻辑性,能否确保审核/审查组有足够的时间用于收集客观证据。需要时是否有多场所/在建项目清单,对于多场所/临时场所抽样是否符合规定;

d) 是否根据确定的审核/审查范围确保审核/审查计划覆盖了产品实现、重要环境因素、不可接受风险直接相关的过程,从而保证审核/审查的有效性和可信程度;

e)是否经YB和受审核/审查方确认。

f)范围变更场景下,需评定审核计划是否覆盖范围变更策划中的适配性验证要点


5.4.1.5对培训记录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是否明确了产品/服务专业特点与范围、主要工艺流程/服务过程、需确认过程/重要环境因素/不可接受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要求、产品/服务检验依据及法律法规要求等。

5.4.1.6对现场审核/审查检查表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a)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是否明确了检验依据,检验记录是否已覆盖了审核/审查范围中的各类产品,是否按检验准则进行了规定的检验或试验;

b) 内部审核/审查和管理评审是否具有有效性和可信度,是否关注了管理体系/服务运行绩效和持续改进;

c)上次不符合纠正措施的验证审核/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d)是否按计划安排进行了审核/审查,是否覆盖了必要的区域、活动、人员、场所、文件、记录、设施等,抽样是否合理;与计划不一致时是否经过了确认;

e)删减合理性的审查记录是否充分;

f)不符合报告中的不符合事实是否在审核/审查记录中如实反映;

g)对生产/服务/运行控制情况和监控机制的审核/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生产/服务现场情况描述是否完整;

h) 是否对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的一致性和顾客满意度信息进行了有效性评价;

i)审核/审查记录是否具有可追溯性,能否为认证决定提供足够的证据;

j)监督审核/审查时管理体系/服务变化情况,是否能够体现。

5.4.1.7对第一阶段问题清单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事实陈述是否清楚;条款判断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纠正;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经审核/审查组验证;是否确认了第一阶段审核/审查报告。

5.4.1.8对不符合报告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a)不符合事实、时间、地点、人员的描述是否清楚,不符合标准条款的判定是否准确,不符合项的性质判定是否正确;

b)组织提供的证实性资料是否齐全和正确,针对不符合事实的原因分析与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否一致;

c)受审核/审查方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否能达到纠正或防止再发生的效果;

d)审核/审查组成员对采取的相应措施的有效性验证意见是否明确和有效,现场验证是否有相应的检查记录、验证报告;

e)开具严重不符合需现场验证的是否有现场记录。

5.4.1.9 对审核/审查报告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a)审核 / 审查结论与综合评价、审核 / 审查证据是否一致;综合评价意见是否完整描述组织在管理方面的不足和改进方向,且包含审核发现中关于认证委托人主要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与控制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绩效水平、实际情况与预期质量目标差距及改进机会的内容;适用时,行政监管部门质量抽查不合格情况、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有效性,上次审核后影响体系运行的重要变更,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控制情况,以前不符合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已识别未解决问题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b)审核 / 审查范围是否合理、界定是否准确;产品(服务)活动过程的表述是否准确合理;组织名称和地理位置是否明确;审核类型(如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或其他类型)是否清晰;适用时,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情况是否说明;审核准则是否明确,审核目的及是否达到的确认是否完整;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理由、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是否记录;审核活动实施日期、地点(含现场 / 非现场、永久 / 临时场所)是否准确;监督审核 / 审查时,若发生变更,是否在沟通记录及报告中说明。

c)综合评价的各项内容判定是否准确,能否从检查表中得到证实;审核组成员姓名、身份及同行人员信息(适用时)是否完整;审核报告是否包含基于可获得信息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各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含新规则要求的必填要素)。

d) 删减的合理性是否成立;审核 / 审查报告是否经过受审核 / 审查方确认;审核组对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及推荐意见是否合理;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是否有对应的审核证据支持;若为终止审核项目,报告是否明确终止原因及已开展工作情况。

e)一、二阶段是否分别形成 “审核 / 审查报告”;若为其他审核类型(如再认证、专项审核等),报告是否符合对应类型的要求。


5.4.1.10对信息传递表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a)建议审核/审查的过程、部门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核定多场所在此审核/审查中抽样的样本,便于下次审核/审查方案策划时追溯;

b)对认证评定发现问题需要下次监督审核/审查关注的内容,是否经YB技评部同意列入表中,便于信息的传递。

5.4.1.11对认证证书中英文稿的评定,应重点关注:

组织名称、地址、覆盖的产品/服务/活动范围等与营业执照、审核/审查报告是否一致;当生产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同时是否已分别表述;对多场所认证的证书的表述是否符合YB《认证证书范围界定与证书表述指南》的要求。

5.4.1.12 认证决定的合规性准则(适用于OHSMS)

5.4.1.12.1 利益相关方期望宣称符合 OHSMS 标准要求的组织完全合规。在这方面,经认可的认证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相关方对于法规符合性要求的满意程度上。(关注审核组提交的审核记录“02R013《合规性评价表》”中受审核方对于发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与符合性。)

5.4.1.12.2 组织应能够在认证机构实施认证前,通过对适用的 OHS 法规要求的合规性进行自我评价,证实其已实现了合规性要求。(关注案卷中受审核方的合规性评价记录。)

5.4.1.12.3 当组织有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时,则应能够证明已启动实施计划,根据不同的国家情况,辅之与监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以在声明的日期内达到完全符合要求。计划的成功实施应被视为 OHSMS 的优先考虑事项。(以上情况如有,关注受审核方采取措施及计划的有效性)

5.4.1.12.4 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仍可以授予认证,但应寻求客观证据证明组织的OHSMS:

a) 有能力在截止日前通过全面执行上述实施计划,达到所要求的合规性;

b) 已经解决了工作人员和其他暴露人员的所有危险源和 OHS 风险,并且没有可能或将会导致严重伤害和/或健康不良的活动,过程或情况;

c) 在过渡期间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确保降低和控制 OHS 风险。

5.4.1.12.5 通过 CNAS-CC01/ISO/IEC 17021-1, 9.4.8.3 条款 a)要求和适用的 OHSMS标准明确提出的预期输出,认证机构应该确保其审核报告包含组织 OHSMS 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说明,并辅以证明其 OHSMS 具备满足合规义务能力的证据综述。(关注《审核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5.4.2 评定的实施、批准

5.4.2.1YB技评部接到由YB运营部交来的审核/审查案卷后,认证评定调度人员应及时将案卷分配给具有相应能力的评定人员,进行评定。

5.4.2.2认证决定人员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对案卷进行评定,将出现的问题记录在《认证评定问题整改单》中,在案卷整改后《认证评定问题整改单》及《认证评定决定报告》上签署相关评定意见。

5.4.2.3评定结论分为:同意通过/保持认证、补充信息后再决定、拒绝通过/保持认证。

5.4.2.4当审核/审查案卷提供的证据和从其它方面得到的信息可以支持审核/审查组提出的推荐性意见时,评定人员可以做出以下结论:

a)初次/再认证审核/审查:同意通过认证、拒绝通过认证。

b)监督审核/审查:保持认证注册、扩大/缩小范围、暂停/撤销证书。

5.4.2.5当审核/审查案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审核/审查组长提出的推荐性意见时,评定人员应要求审核/审查组补充有关信息后再做决定。

5.4.2.6当审核/审查案卷中存在以下问题时,审核/审查组长应及时补充相关信息,补充信息不满足要求时不予通过/保持注册。

a)审核/审查涉及的产品未在组织获准经营(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的范围内。

b)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时删减不合理。

c)影响组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证据。

d)不能提供对质量/环境/安全状况进行监视和测量并有效控制的证据。

e)审核/审查遗漏重要过程的。

f)审核/审查人员专业不能满足审核/审查范围要求等。

g)范围变更场景下,未按要求开展专项策划、审核目的未包含 “范围变更的确认与体系适配性验证”、审核未覆盖策划的适配性验证要点的,审核 / 审查案卷不予通过,需补充策划及审核后重新评定。

h) 客户未按认证合约约定缴纳相关认证费用,经财务部催缴后仍未履行缴费义务的(不履行合约情形)


5.4.2.7对于认证评定结论为同意通过/保持认证的组织,YB技评部办理注册发证通知或制作监督审核/审查结论通知书;对于评定结论为不同意通过/保持认证的组织,应通知YB运营部安排补充审核/审查;对于评定结论为补充信息后再决定的组织,由提出人与审核/审查组长沟通,澄清问题,提供相关信息,再作决定。

5.4.2.8 如申请认证组织未获得批准认证,由YB技评部以书面的形式出具相关决定及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转YB运营部,由YB运营部及时通知并下发到申请认证组织,进行善后处理。

5.4.2.9 YB技评部将认证评定的相关信息录入YB的相关数据库,将评定后的审核/审查案卷整理完整归档。

5.4.2.10 YB技评部对评定结论为同意通过/保持认证的审核/审查案卷,将《认证评定报告》报YB总经理批准后,发出制证通知,由YB办公室制证。

5.4.2.11 监督审核/审查认证评定按上述工作流程实施。

5.4.3 证书制作与发放

5.4.3.1 YB办公室按YB技评部发出的《审核/审查报告》和《认证证书中英文稿》进行证书制作。

5.4.3.2认证证书应符合YB《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和《认证范围界定与证书表达》要求。

5.4.3.3 认证证书应与《认证证书中英文稿》保持一致并在认证管理系统登记后,由YB运营部相关人员发放到获证客户。

5.4.3.4初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从YB总经理批准认证决定之日开始计算。YB 办公室需先确认认证费用已按合约足额到款,再办理认证证书及 “审核 / 审查报告” 的发放或邮寄手续;费用未到款的,暂缓发证,直至客户履行缴费义务。

5.4.3.5 管理体系/服务监督审核/审查(不含扩大、转换监督),由YB技评部签署“审核/审查报告”并批准后,制作《证书保持通知书》与“审核/审查报告”一起交YB运营部发放。

 5.4.3.6再认证证书有效期管理 a) 获证组织若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其质量管理体系(QMS)及其他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证书自原证书到期日起自动失效,失效期间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 b) 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其终止日期不得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年;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为认证证书签发日期,且签发日期不得早于认证决定日期。 c) 若再认证认证决定日期(证书签发日期)早于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即提前完成再认证),证书有效期仍从签发日期起算,总有效期不超过3年,不与上一周期有效期叠加计算


5.4.4 认证评定发现问题的处理

5.4.4.1YB技评部每月对认证评定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将结果传递给YB运营部,由YB运营部分别进行相应安排和处理;对争议的问题出具一致性的决议,对重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5.4.4.2 YB技评部对审核/审查人员的案卷质量进行评价,定期与审核/审查员进行交流,提出改进意见。

5.4.4.3 YB技评部每月对认证评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针对共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文件或制定必要的措施,确保认证审核/审查的一致性及有效性;疑难技术问题转交YB运营部研究解决方案。

5.4.5 紧急需求的办理

    当客户急需使用证书时,YB技评部应优先安排认证评定,YB运营部应优先安排证书制作,但过程要求与正常程序相同。

5.5 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及撤销

5.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5.1.1 YB运营部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服务安排监督审核/审查,确保其管理体系/服务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5.5.1.2 监督审核/审查组长应获取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服务持续满足管理体系/服务标准要求。

5.5.1.3 认证证书保持的基本条件:

a)经YB按时监督审核/审查,证实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服务持续运行有效;

b)确认获证客户能够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对由于未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

5.5.1.4 再认证申请衔接要求,获证组织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至少3个月提交再认证申请(特殊情况需提前1个月报YB运营部),确保有足够时间完成审核、评定及证书签发。若因未按时申请导致原证书到期前未完成再认证决定,按5.4.3.6a)条款执行证书自动失效流程。

5.5.2 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

5.5.2.1  YB 运营部应按《受理认证申请及合同评审程序》的规定实施申请、评审后,需组织范围变更专项策划:

策划内容:界定扩大范围的边界(如新增产品 / 服务类别、场所、过程的具体范围)、明确体系适配性验证要点(含新增范围的过程控制有效性、资源配置充足性、法规标准符合性、与现有体系的整合性);

审核安排:审核 / 审查组应按专项策划结果实施审核,审核目的需包含 “范围变更的确认(确认新增范围符合认证要求)与体系适配性验证(验证新增范围与现有管理体系的兼容性、符合性)”;

后续要求:获证客户应填写认证证书中英文稿,YB 为其换发证书,证书需注明变更后完整范围及变更日期。

5.5.2.2当获证客户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需求时,YB运营部需依据《受理认证申请及合同评审程序》的规定,正式受理该申请并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过程中,需由具备资格的人员对缩小范围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若评估结果认为无需额外审核/审查即可直接缩小范围,则由YB技评部和YB运营部协同处理换证事宜,同时确保在审核记录及报告中明确说明缩小认证范围的理由及其合理性。

若评估结果显示需要安排审核/审查以确认缩小范围的合理性,YB运营部则需根据《受理认证申请及合同评审程序》的要求制定并下达审核/审查计划。审核/审查组需严格按照《管理体系认证通用审核指南》实施审核/审查审核目的需包含 “范围变更的确认(确认缩小范围的合理性及边界)与体系适配性验证(验证缩小后剩余体系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并在审核记录及报告中详细阐述缩小认证范围的具体理由及其合理性分析。

获证客户需在缩小范围确认后,填写证书中英文稿,YB随后为其换发更新后的证书。

5.5.2.3监督审核/审查时由于获证客户在某一区域或产品/服务存在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并实施,审核/审查组应现场确认并缩小认证范围,排除不满足认证要求部分。缩小范围时,应满足认证标准要求,通常不宜缩小对组织体系运行有影响的,或排除组织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缩小范围的决定需遵循认证标准的要求,通常不应影响组织体系运行的关键部分或排除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在做出缩小范围的决定时,必须明确说明缩小范围的具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满足认证要求的详细情况、客户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证据以及缩小范围对组织整体管理体系的潜在影响等。

这些理由及其合理性分析需在审核记录及报告中详尽体现,以便追溯和验证缩小认证范围的决策过程。

透明沟通与记录

在整个缩小认证范围的过程中,YB应保持与获证客户的透明沟通,确保客户充分了解缩小范围的依据、程序及后果。

所有与缩小认证范围相关的决策、理由、审核记录及报告均需妥善保存,以备后续审核、复审或查询之需。

5.5.2.4认证评定通过后,YB运营部按新核定的认证范围为获证客户出具新的认证证书,并发放给获证客户。

5.5.3 认证注册资格的暂停与恢复

5.5.3.1 当获证客户出现《管理手册》5.9.1规定的情况时,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信息获取部门向YB技评部提出暂停其认证注册资格意见,由YB技评部报YB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5.5.3.2暂停认证注册资格的期限根据暂停原因和性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5.5.3.3办理暂停时,由YB技评部向客户发出《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通知书》,通知客户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及对外宣传。

5.5.3.4初次/再认证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审查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两次审监督核/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获证客户未按规定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审查,YB将暂停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资格。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次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之间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5.3.5在暂停到期前,当造成暂停的原因得到消除后,即可恢复被暂停客户的认证注册资格。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经YB总经理批准后,由YB技评部办理恢复手续。恢复决定应在暂停到期前作出,提供暂停恢复确认表,予以证书恢复。对在暂停期限内未能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的,进入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5.5.3.6 对需安排现场审核/审查/跟踪/核实方可证实暂停原因是否已消除的,由YB运营部做出现场审核/审查安排,由YB技评部实施认证评定,报YB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予以恢复。此种情况,应:

a)审核/审查组在《现场审核/审查计划》中应在首次会议前安排 15-30 分钟的审核/审查(暂停恢复不计入审核时间),对获证客户在暂停期间是否遵守暂停期间的规定、是否对暂停原因采取了有效措施的内容,在管理层记录表中形成审核/审查记录,并且有审核组长提供暂停恢复确认表,如发现不符合情况,需告知客户不符合整改的时限要求;

b)审核/审查组在《现场审核/审查计划》中应安排审核/审查获证客户在暂停期间是否遵守暂停期间的规定、是否对暂停原因采取了有效措施的内容,并形成审核/审查记录;并告知客户不符合整改的时限要求;

c)审核/审查组应在《审核/审查报告》和《认证评定决定报告》中,明确给出是否推荐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意见;

d) YB技评部对审核/审查案卷进行评定并符合要求后,做出恢复结论并报YB总经理批准。

5.5.3.7 暂停恢复确认表结论经YB总经理批准后,由YB技评部按批准时间通知取消暂停,对在暂停期限内未能消除暂停原因、无法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的,直接进入 5.5.4 “认证证书的撤销” 程序。

5.5.3.8国抽不合格情况被查实后,应立即暂停证书,并通报运营部,安排特殊审核


5.5.4认证证书的撤销

5.5.4.1当获证客户出现《管理手册》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信息获取部门调查核实后向YB技评部提出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意见,由YB技评部报YB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撤销(核实后5提内完成撤销)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 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 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5.5.4.2办理撤销时,由YB技评部向获证客户发出《认证证书和标志撤销通知书》,并通知被撤销认证证书的客户应立即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及对外宣传,并将认证证书寄回YB或销毁。

5.5.5认证证书再认证管理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按要求组成审核组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审核计划交审核组实施;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认证机构按照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如客户有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审核无法按期实施;组织的管理体系(或其一部分)因正常停工、停业(如季节性停工)暂停运行,但对质量、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没有实质性影响,因以上原因无法在到期前进行再认证审核,并且若企业按照规定打款,出具延期申请,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5.5.6 认证证书的注销

5.5.6.1 当获证客户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需向 YB 运营部提交书面《认证证书注销申请书》,说明注销原因及意愿。

5.5.6.2YB运营部接收申请后,需协同技评部核查:获证客户当前不存在5.5.3“暂停”或5.5.4“撤销”情形,确认无遗留认证合同纠纷或未履行义务。

5.5.6.3核查通过后,由YB技评部报总经理批准,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客户发出《认证证书注销通知书》,明确注销日期及后续要求(如停止证书宣传、证书无需寄回但需自行作废)。

5.5.6.4YB技评部需保留注销相关证据(包括《认证证书注销申请书》、核查记录、《认证证书注销通知书》回执等)

5.5.7 后续的资质有效性跟踪

YB 应在 ERP 系统中建立行政许可资质预警机制,针对产品生产许可证、3C 认证证书等行政许可资格设置有效期预警;证书到期前,技评部应依据系统预警通知相关企业提交最新有效资质文件,确保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已提供最新资质证明,对不满足要求的需按照暂停要求进行暂停处理

合同评审岗需于每月月初抽取 10 家审核结束超过半年的项目,通过信用信息网站、信用中国官方网站、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官方渠道,查询相关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及合规信息,全程确保查询过程规范、结果真实有效,完整保留查询截图、查询记录,建立月度监管台账,做到可追溯、可核查,相关资料按规定期限归档留存。

若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失效等异常情况,合同评审岗须立即书面通知运营部;运营部应自官方通报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 CNAS-CC01 相关要求及对应认证体系标准规定,对该获证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特殊审核,重点核查异常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整改有效性及对认证范围持续有效性的影响,认证机构需根据审核结果按规则要求实施证书暂停、撤销等管控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向监管部门上报,确保认证活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6 记录表格

认证评定决定报告                              

认证评定决定报告审批

认证证书印制与发放记录单

认证证书和标志暂停使用通知书              

暂停恢复确认表                             

认证证书和标志撤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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